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十八条

第三章 飞行校验的实施机构 / 第一节 校验机构

第十八条

校验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民航局报告本年度飞行校验的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的飞行校验计划。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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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