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十八条第三章 飞行校验的实施机构 / 第一节 校验机构第十八条校验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民航局报告本年度飞行校验的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的飞行校验计划。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