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审核《船舶保安计划》以及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和《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具体标准、规范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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