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 第五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五十七条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审核《船舶保安计划》以及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和《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具体标准、规范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