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未经必要的培训,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未能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参加保安培训,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公司暂停或者撤销其保安员资格。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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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