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中国公司,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对有关船舶重新进行保安评估或者修订《船舶保安计划》。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