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拟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在其提交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的同时要求提供以下信息,以确保船舶符合SOLAS公约第XI章、ISPS规则和本规则的要求: (一)船舶当前运营所处的保安等级; (二)船舶挂靠前10个港口进行船港界面活动时其所处的保安等级; (三)船舶挂靠前10个港口进行船港界面活动时所采取的特别和附加的保安措施; (四)船舶挂靠前10个港口进行船港界面活动时维持的适当的保安程序; (五)船舶挂靠前10个港口与未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船舶发生界面活动或者与固定、浮动平台或者就位的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进行界面活动时采取的保安程序和保安措施; (六)其他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实用保安信息。 对于船舶未按要求提供前款所述的信息,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认为提供的信息不符合SOLAS公约第XI章、ISPS规则和本规则的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检查、责令船舶立即或者限期纠正、责令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等行政强制措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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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