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四十三条第四章 海上保安报警和处置第四十三条船舶发生误报警,应当采取措施立即消除,并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因对误报警采取行动支付的额外费用,由误报警的船舶承担。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