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四十条
第四章 海上保安报警和处置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部在沿海设立的各海事管理机构的值班室,负责下列事项的对外联系工作: (一)接收港口保安信息和船舶保安信息,针对接到的保安报警及时按照船舶保安应急反应程序采取通告有关部门等保安行动; (二)对船舶提供保安建议或者援助; (三)为拟进入我国领海和港口的船舶提供保安信息和保安通信联系; (四)按规定程序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报告保安信息。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海上保安报警和处置
交通运输部在沿海设立的各海事管理机构的值班室,负责下列事项的对外联系工作: (一)接收港口保安信息和船舶保安信息,针对接到的保安报警及时按照船舶保安应急反应程序采取通告有关部门等保安行动; (二)对船舶提供保安建议或者援助; (三)为拟进入我国领海和港口的船舶提供保安信息和保安通信联系; (四)按规定程序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报告保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