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 第七节 船舶保安记录

第三十五条

船舶应当对船舶保安记录加以保护,防止擅自接触、删除、破坏、修改或者泄露。 船舶应当建立专门的船舶保安记录簿。 船舶保安记录应当存船保留3年。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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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