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 第七节 船舶保安记录
第三十四条
船舶应当保存涉及以下活动的记录: (一)培训、训练、演习; (二)保安状况受到的威胁和保安事件; (三)保安状况受到的破坏; (四)保安等级的改变; (五)与船舶保安状况直接有关的通信; (六)保安活动的内部审核和评审; (七)对船舶保安评估的定期评审; (八)对船舶保安计划的定期评审; (九)对船舶保安计划任何修正的实施; (十)船舶保安设备的保养、校准和测试,包括对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测试; (十一)在任何港口进行船港界面活动时其所处的保安等级; (十二)在任何港口进行船港界面活动时所采取的特别和附加的保安措施; (十三)任何船到船活动时维持的适当的保安程序; (十四)其他与船舶保安有关的实用信息(但不包括船舶保安计划的细节)。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