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 第六节 船舶保安的训练、演习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船舶保安计划》的有效实施,公司应当每隔3个月进行一次船舶保安训练,测试下列威胁保安的因素: (一)对船舶、货物、船舶基础设备或者系统以及船舶物料的损坏或者破坏; (二)劫持或者扣留船舶或者船上人员; (三)未经允许进入船舶的人员(包括藏于船上的偷渡人员); (四)走私武器或者设备(包括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五)使用船舶载运企图制造保安事件的人员、设备; (六)使用船舶本身作为损坏或者破坏的武器; (七)在港或者锚泊时从海上发动的攻击; (八)在海上时的攻击。 如果一次有25%以上船员发生变更,而这些人员在最近的适当间隔期中没有参加过该船的保安训练,则必须在发生变更后的一个星期内进行训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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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