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三十条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 第五节 船舶保安声明
第三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船舶可以要求与港口设施或者其他船舶签署《保安声明》: (一)该船舶所处的保安等级高于其所从事界面活动的港口设施或者另一船舶的保安等级;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其他缔约国政府之间有涉及某些国际航线或者这些航线上的特定船舶的关于《保安声明》的协议; (三)曾经有涉及该船舶或者涉及该港口设施的保安威胁或者重大保安事件; (四)该船舶位于一个不要求具有和实施经过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港口设施; (五)该船舶与另一艘不要求具有和实施经审核合格的《船舶保安计划》的船舶进行船到船活动; (六)符合该船舶《船舶保安计划》要求签署《保安声明》的其他条件。 对于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签署《保安声明》的请求,有关港口设施或者船舶应当回应。 船舶接到港口设施或者其他船舶签署《保安声明》的请求,应当予以回应。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