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 第四节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应当作为船舶法定检验证书的组成部分,随船携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