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 第三节 船舶保安计划

第二十三条

如果同一公司所有、租赁或者管理的船舶的种类,通信、报警、消防、救生等主要设备、结构相同或者相近,事先取得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共同制作一份《船舶保安计划》。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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