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 第三节 船舶保安计划

第二十一条

船舶重新进行保安评估,公司或者公司保安员应当对《船舶保安计划》作出相应的修订后,按本节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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