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 第三节 船舶保安计划第二十一条船舶重新进行保安评估,公司或者公司保安员应当对《船舶保安计划》作出相应的修订后,按本节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