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从事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和从事国际航运业务的中国公司以及进入中国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 (一)客船; (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三)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 (四)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 适用本规则的船舶以下简称船舶。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用船舶和仅用于政府公务用途的船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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