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十七条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 第二节 船舶保安评估
第十七条
完成船舶保安评估后,评估人应当制作书面的《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船舶保安评估报告》应当由公司加以审查、接受并保存。 《船舶保安评估报告》应当保密,公司和承担船舶保安评估的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止擅自接触、泄露的措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 第二节 船舶保安评估
完成船舶保安评估后,评估人应当制作书面的《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船舶保安评估报告》应当由公司加以审查、接受并保存。 《船舶保安评估报告》应当保密,公司和承担船舶保安评估的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止擅自接触、泄露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