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十三条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拟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船舶,发现可能影响所在区域海上保安的任何信息,应当立即向沿岸保安联络点报告。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