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和审定后的报告书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依据。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