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业主单位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且经一次告知仍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取水许可申请。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