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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