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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