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