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