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文化部办公厅统一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办公厅签收后应于当日转交政策法规司。 文化部其他司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于当日经办公厅签收后转交政策法规司。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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