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文化部政策法规司是文化部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并决定是否受理; (二)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处理,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七)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八)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九)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十一)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 (十二)定期组织对文化系统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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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