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文化部申请行政复议。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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