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复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部领导批准后,加盖部章,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 政策法规司可以就复议决定征求相关司局意见,相关司局应当在5日内提出反馈意见。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