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审 查

第二十条

根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政策法规司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政策法规司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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