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五条

对于属于相关司局业务主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需要相关司局协助审查的,政策法规司应将基本案情、案件受理情况、被申请人答辩情况等内容告知相关司局,相关司局应当在收到材料后7日内,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文化部是被申请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