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三条

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政策法规司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是文化部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局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和提供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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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