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政策法规司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但不属于文化部受理范围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政策法规司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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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