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

第二十一条

各发证机构不得无配额、超配额、越权或者超发证范围签发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