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

第十九条

各发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的要求,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相关出口货物的出口许可证,不得违反规定发证。经营者出口《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的货物,应当到《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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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