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依法从重确定初步罚款数额:

(一)教唆、胁迫、诱骗其他经营者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二)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发生违法实施集中行为的;

(三)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伪造、隐匿、毁灭、转移证据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

经营者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不再依据该项情形从重确定罚款数额。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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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