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初步罚款数额为二百五十万元。符合本基准第七条规定的,初步罚款数额为一百万元;符合本基准第八条规定的,初步罚款数额为四百万元;同时符合本基准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总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初步罚款数额。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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