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条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合并各方均为行政处罚对象;其他情形的经营者集中,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为行政处罚对象。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