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本基准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