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基准适用于2022年8月1日后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本基准施行前已作出处罚决定的,不适用本基准。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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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