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基准适用于2022年8月1日后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本基准施行前已作出处罚决定的,不适用本基准。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