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六十三条,在《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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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