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一)市场监管总局认为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告知经营者,经营者仍未经批准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二)经营者违反禁止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三)其他恶意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示例6】经营者A收购B股权的交易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A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项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告知A,A仍未经批准实施经营者集中。此后经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市场监管总局最终认定该项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上述情况,A具有本基准第十三条第(一)项情形,市场监管总局责令A限期处分股份并决定对A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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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