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最高罚款数额不超过五百万元。按照本基准第五条计算后超过五百万元的,罚款数额确定为五百万元。

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最高罚款数额不超过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百分之十。按照本基准第十一条第二款计算后超过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数额确定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百分之十。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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