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在初步罚款数额基础上上调罚款数额:
(一)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供误导性或者不实材料、信息的;
(二)采取拖延、懈怠、逃避等消极方式不配合市场监管总局调查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市场监管总局认定其他可以上调罚款数额的。
前款规定的上调情形可以累计,每项上调10%。
符合上述情形但在确定初步罚款数额时已作为从重情形考虑的,不再依据该项情形上调罚款数额。
【示例4】经营者A收购B股权的交易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过程中,A提供不实证据材料,且采取拖延方式不配合市场监管总局调查,但未构成本基准第八条规定的从重情形。调查发现,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上述情况,初步罚款数额确定为250万元;同时,A具有本基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罚款上调情形,在此基础上上调20%,最终罚款数额为300万元。
【示例5】经营者A收购B股权的交易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过程中,A采取拖延方式不配合市场监管总局调查。调查发现,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A发现违法行为后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A及其关联实体首次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被调查。根据上述情况,初步罚款数额确定为250万元;A具有本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罚款下调情形,在初步罚款数额的基础上下调20%;同时,A具有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上调情形,在初步罚款数额的基础上上调10%,最终罚款数额为225万元。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