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境内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共同签署的申请表; (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合同及章程草案; (三)外商投资证券公司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简历; (四)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证券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前3年境内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六)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境外股东是否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条件的说明函; (七)境外股东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以及近3年长期信用情况的证明文件; (八)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