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设立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境外股东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其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初始业务范围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经营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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