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以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