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以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