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投资证券公司的,参照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