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合并或者外商投资证券公司与内资证券公司合并后新设或者存续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其境外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分立后设立的证券公司,股东中有境外股东的,其境外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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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