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获准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章程; (三)公司原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副本; (四)由中国境内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获准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章程; (三)公司原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副本; (四)由中国境内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