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获准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股权转让或者增资事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换领营业执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