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获准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股权转让或者增资事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换领营业执照。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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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