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