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决议; (三)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四)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出资协议(股份认购协议); (五)拟在该证券公司任职的境外投资者委派人员的名单、简历以及符合规定的说明; (六)境外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前3年境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八)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境外股东是否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说明函; (九)境外股东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以及近3年长期信用情况的证明文件; (十)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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